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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为“合作”实为劳动关系?新业态劳动纠纷双方关系认定难,咋判断?

发布时间:2023-05-11 13:21:32 来源:北京日报


(资料图片)
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徐慧瑶

近日,北京顺义法院发布一份有关新业态劳动纠纷的调研,结果显示,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中,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最多,占半数以上。有时企业和劳动者签订所谓“合作协议”、“承揽协议”,实则双方可能成立事实劳动关系。

记者了解到,新业态用工模式下,部分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,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名为承揽协议、合作协议等书面文件;部分平台以劳务派遣方式与劳动者建立关系;部分平台设立若干关联公司,分别负责合同订立、薪酬发放、劳动场所提供、劳动工具提供;还有的平台将业务层层转包……其法律关系更为错综复杂,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也更有难度。

2020年7月开始,劳动者程某与一家汽车公司签署了《道路救援合作协议》。这份协议约定,程某应该遵守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、奖惩规则,汽车公司还会对程某进行绩效考核,并据此分配订单、结算报酬,此外还规定公司每月30日前为程某支付“救援服务费”。之后,程某便开始以汽车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救援工作,程某收到的报酬有时来自于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有时来自于汽车公司的股东,有时来自于第三方代发机构。

后来,程某在工作中猝死,程某的亲属要求确认程某与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要求汽车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。汽车公司则否认其与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汽车公司提交的《道路救援合作协议》可以体现双方并不是平等合作关系。纵观该协议内容,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信息、期限、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及给付时间、工作内容等,且双方按此实际履行,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。综上,法院最终对程某与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并确认。

法官表示,如果劳动者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工作,企业及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报酬进行监管与控制,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,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,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。此外,如名为承揽协议、合作协议等书面文件已经包含如劳动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时间、劳动报酬发放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,此时合同已具有固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作用。

顺义法院也在调研中建议,平台及企业应制定、修订用户注册注销账户、订单分配、计件单价、抽成比例、报酬构成及支付、工作时间、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,优化平台算法,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,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。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,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,应订立书面协议,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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